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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應該都知道, 買保險時,若有體況需要誠實告知, 讓保險公司評估是否願意承保, 若不實告知,保險公司則可以解除保險契約並沒收保費 ! 究竟何謂違反告知 ? 告知範圍為何 ? 違反告知的結果為何 ? 保險公司什麼狀況可解除保險契約 ? 布萊恩將透過這篇文章做簡單說明。
【首先,何謂違反告知 ? 告知範圍為何 ?】
保險法第 64條第1項: 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」
從保險法可知,在投保時,對於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, 而此處所說的「書面詢問」, 就是要保書上的「健康告知事項」(見下圖),
各家保險公司要保書上都有健康告知事項, 但內容不見得都完全相同, 但基本上可分為幾個部分,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 ?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……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 ?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…….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? 過去五年內受否曾因……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 ?
簡單來說, 詢問的事項會包含一個「期間」跟一個「狀況」, 若兩者都符合的情況,就要誠實告知, 若只符合其一的情況,則非告知範圍。 舉例:三個月前看過感冒, 以「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 ?」來看, 雖然曾應感冒接受醫師診療或用藥,(狀況符合) 但已經超過二個月的告知前間,(期間不符) 則不屬於告知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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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違反告知的結果為何 ?】
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: 「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」
保險法第25條: (白話翻譯:保險公司依保險法64條解除保險契約時,可以沒收保費不退還給保戶。)
綜上法條所述, 違反告知不但會被解除保險契約, 還會被沒收已繳保費, 所以,買保險千萬要誠實告知,才不會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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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險公司什麼狀況可解除保險契約 ?】
保險法第64條 :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 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」
我們可以知道解除保險契約的要件大致有下列五個: 一、書面詢問 二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三、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 四、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內,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內 五、保險法第62條情況
一、書面詢問 保戶沒有誠實告知的部分, 必須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有問到, 才算違反告知。
二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保戶沒有誠實告知的部分, 需為重要事項, 足夠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。
三、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 保戶本身知情, 且刻意隱瞞不告知。
四、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內,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內 該期間稱為「除斥期間」, 若保險公司要行使解除權, 必須在這段期間內才能行使。
五、保險法第62條情況 根據保險法第62條: 「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,不負通知之義務: 二、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,或無法諉為不知者。 三、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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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告知義務人 ?】
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:
「要保人」理所當然為告知義務人, 那「被保險人」是否也要盡到告知義務呢 ? 舉例:先生(要保人)為太太(被保險人)投保保險, 根據條款說法先生(要保人)應盡告知義務, 太太(被保險人)是否也要盡到告知義務呢 ?
實務上,無論是評議中心或法院判決, 多認為被保險人雖然於法條未被要求告知義務, 但被保險人對自己的身體健康最熟悉, 應認為被保險人也要盡到告知義務, 才能貫徹誠實信用與對價平衡精神。
以上,簡單透過保險法, 說明違反告知與解除保險契約的關係,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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