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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信有些保戶可能有經歷過保單被停效的狀況, 究竟為何保單會被停效 ? 停效期間是否還有保障 ? 面對停效應該怎麼處理 ? 布萊恩將透過這篇文章做簡單說明。
【首先,什麼狀況會導致保單停效 ?】
可能導致保單被停效的原因有很多, 大致分為下列三種: 一、保費到期未交付, 催告後屆三十日(寬限期)仍不交付時。 二、墊繳本息超過保價不足墊繳一日, 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。 三、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之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(催告), 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。
其中以一、保費到期未交付的停效最常見, 此處將著重這部分做討論,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: 「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,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。」 (白話翻譯:保險費應繳沒繳,被催告後一個月(寬限期)還不繳,保單就會被停效。而停效就代表保單暫時失去效力,沒有保障了,因此停效期間內發生的事故,保險公司都不用理賠。)
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: 「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,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,保險費經催告後,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。」 (白話翻譯:催告要寄到要保人或有繳保費之人最後住所或居所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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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停效的要件 ?】
從前段說明中, 我們可以知道停效的要件大致有下列三個: 一、催告 二、催告到達住所或居所 三、催告到達後屆滿30天寬限期
故在討論停效時, 可從這三種條件去檢視保單是否「真正停效」。 一、是否催告? 在保費應繳未繳時, 保險公司應以掛號寄出書面催告。 當合法催告有爭議時, 應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。
二、催告是否到達住所或居所? 催告採到達主義, 應寄達要保人最後住所或居所, 所以有換住址一定要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 ! 另外,若催告寄達社區管委會由警衛代收是否也視為到達? 實務上認為該催告已達保戶可支配範圍,亦視為送達。 (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4號判決)
三、催告到達後是否屆滿30天寬限期? 催告送達後起算30天寬限期, 於屆滿寬限期後才可停效, 若最後一天若為假日則往後順延。(民法第122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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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停效前一定都會催告嗎 ?】
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: 「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,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。」 其中提到「除契約另有訂定外」, 是考量保險公司在繳費周期短時, 催告將不符實益。 例如月繳件應繳未繳, 則會發生在催告後未滿寬限期又要再催告的情況, 導致作業程序繁瑣,沒有意義, 故是否催告,多數認為是「任意規定」, 保險公司可以契約約定較短之繳費週期的保單免除催告義務。
而實務上, 在人壽保險示範條款中, 則直接明訂月繳或季繳者不另為催告, 但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保費者仍要催告。 |
【寬限期一定要經過30天嗎 ?】
此處的30日寬限期, 是為了保護要保人所設立, 故應該解釋為「相對強制規定」, 簡單來說,就是契約可約定寬限期長於30天, 但不得短於30天, 否則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應認為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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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當保單停效時怎麼辦? 】
根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, 被停效的保單可以在特定時間內申請恢復效力(復效), 至於復效部分就留到下一次再做說明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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