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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信有些保戶可能有經歷過保單被停效的狀況,

究竟為何保單會被停效 ?

停效期間是否還有保障 ?

面對停效應該怎麼處理 ?

布萊恩將透過這篇文章做簡單說明。

 

【首先,什麼狀況會導致保單停效 ?】

 

可能導致保單被停效的原因有很多,

大致分為下列三種:

一、保費到期未交付

催告後屆三十日(寬限期)仍不交付時。

二、墊繳本息超過保價不足墊繳一日

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。

三、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之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(催告),

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。

 

 

其中以一、保費到期未交付的停效最常見,

此處將著重這部分做討論,

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:

「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,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。」

(白話翻譯:保險費應繳沒繳,被催告後一個月(寬限期)還不繳,保單就會被停效。而停效就代表保單暫時失去效力,沒有保障了,因此停效期間內發生的事故,保險公司都不用理賠。)

 

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:

「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,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,保險費經催告後,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。」

(白話翻譯:催告要寄到要保人或有繳保費之人最後住所或居所。)

 

 

【停效的要件 ?】

 

從前段說明中,

我們可以知道停效的要件大致有下列三個:

一、催告

二、催告到達住所或居所

三、催告到達後屆滿30天寬限期

 

故在討論停效時,

可從這三種條件去檢視保單是否「真正停效」。

一、是否催告?

在保費應繳未繳時,

保險公司應以掛號寄出書面催告。

當合法催告有爭議時,

應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。

 

二、催告是否到達住所或居所?

催告採到達主義

應寄達要保人最後住所或居所,

所以有換住址一定要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 !

另外,若催告寄達社區管委會由警衛代收是否也視為到達?

實務上認為該催告已達保戶可支配範圍,亦視為送達。

(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4號判決)

 

三、催告到達後是否屆滿30天寬限期?

催告送達後起算30天寬限期

於屆滿寬限期後才可停效,

若最後一天若為假日則往後順延。(民法第122條)

 

 

【停效前一定都會催告嗎 ?】

 

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:

「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,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。」

其中提到「除契約另有訂定外」

是考量保險公司在繳費周期短時,

催告將不符實益。

例如月繳件應繳未繳,

則會發生在催告後未滿寬限期又要再催告的情況,

導致作業程序繁瑣,沒有意義,

故是否催告,多數認為是「任意規定」

保險公司可以契約約定較短之繳費週期的保單免除催告義務。

 

實務上

在人壽保險示範條款中,

則直接明訂月繳或季繳者不另為催告,

但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保費者仍要催告。

月繳季繳.png

 

【寬限期一定要經過30天嗎 ?】

 

此處的30日寬限期,

是為了保護要保人所設立,

故應該解釋為「相對強制規定」

簡單來說,就是契約可約定寬限期長於30天,

但不得短於30天,

否則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應認為無效。

 

 

【當保單停效時怎麼辦? 】

 

根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,

被停效的保單可以在特定時間內申請恢復效力(復效)

至於復效部分就留到下一次再做說明囉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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