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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變更意味著危險增加, 保險公司可能因此承擔更大的風險對價, 此時是否應該主動通知保險公司 ? 若通知後,保險公司可以做什麼 ? 若沒通知,保險公司又會怎樣呢 ? 實務上作法又是如何 ? 布萊恩將透過這篇文章做簡單說明。
【首先,何謂職業變更 ? 何謂危險增加 ?】
說到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及法律效果, 就要從保險法中對危險增加的規定說起。
根據保險法第59條第2項(主觀危險增加) 危險增加,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,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,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。
從保險法可知, 對於危險增加達特定程度應通知保險公司, 而此處所說的「危險增加」包含很多狀況, 且危險增加需符合三要件:1.重要性2.持續性3.不可預見性
當職業變更導致職業等級變高、變低、變拒保類, (此部分可參照各保險公司職業等級表) 即符合法條所說的危險增加達特定程度, 應通知保險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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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職業變更達危險增加,有通知與沒通知保險公司的效果 ?】
當危險增加達應通知保險公司的程度時, 又可分為有通知與沒通知的法律效果。
根據保險法第60條第1項 (有通知的效果)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,得終止契約,或提議另定保險費。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,其契約即為終止。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,保險人如有損失,並得請求賠償。 (白話翻譯:通知保險公司後,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或調整保費。)
根據保險法第57條 (沒通知的效果)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,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,不問是否故意,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。 (白話翻譯:沒通知保險公司,當保險公司知道後可以解除契約。 但這實在太狠了,與目前實務處理方式不同,這部分說明如下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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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目前實務】
目前實務中, 人身保險中僅傷害保險有職業變更(危險增加)的通知義務。 常見險種:1.意外險、2.部分失能險
一、意外險 有通知: 1.調整保費(多退少補)。 2.達拒保程度,終止契約。 沒通知: 1.保險事故發生時,按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。 2.保險事故發生時,達拒保程度,拒賠(因無從推算折算比率)。
二、部分失能險(有意外增額給付的失能險) 有通知:達拒保程度,終止契約。 沒通知:這部分各家條款寫法不盡相同,依條款約定。(下方舉例說明)
A保險公司: 沒通知還是會理賠,僅針對意外增額給付部分拒賠。
B保險公司: 條款沒約定未通知的效果,回歸保險法,保險公司可以拒賠。
以上,簡單透過保險法, 說明職業變更(危險增加)與通知義務,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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