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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買保險時,小明還只是個學生,

後來出社會去當貨車司機,

 

買保險時,小美還只是個銀行上班族,

後來為了圓夢去當空服員,

 

職業變更意味著危險增加,

保險公司可能因此承擔更大的風險對價,

此時是否應該主動通知保險公司 ?

若通知後,保險公司可以做什麼 ?

若沒通知,保險公司又會怎樣呢 ?

實務上作法又是如何 ?

布萊恩將透過這篇文章做簡單說明。

 

【首先,何謂職業變更 ? 何謂危險增加 ?】

 

說到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及法律效果,

就要從保險法中對危險增加的規定說起。

 

根據保險法第59條第2項(主觀危險增加)

危險增加,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,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,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

 

從保險法可知,

對於危險增加達特定程度應通知保險公司,

而此處所說的「危險增加」包含很多狀況,

且危險增加需符合三要件:1.重要性2.持續性3.不可預見性

 


其中,在人身保險最常見的危險增加就是職業變更

當職業變更導致職業等級變高、變低、變拒保類,

(此部分可參照各保險公司職業等級表)

即符合法條所說的危險增加達特定程度,

應通知保險公司。 

 

 

 

 【職業變更達危險增加,有通知與沒通知保險公司的效果 ?】

 

當危險增加達應通知保險公司的程度時,

又可分為有通知與沒通知的法律效果。

 

根據保險法第60條第1項 (有通知的效果)

保險遇有前條情形,得終止契約,或提議另定保險費。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,其契約即為終止。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,保險人如有損失,並得請求賠償。

(白話翻譯:通知保險公司後,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或調整保費。)

 

根據保險法第57條 (沒通知的效果)

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,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,不問是否故意,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。

(白話翻譯:沒通知保險公司,當保險公司知道後可以解除契約。

但這實在太狠了,與目前實務處理方式不同,這部分說明如下。)

 

 

 

【目前實務】

 

目前實務中,

人身保險中僅傷害保險有職業變更(危險增加)的通知義務。

常見險種:1.意外險、2.部分失能險

 

一、意外險

有通知:

1.調整保費(多退少補)。

2.達拒保程度,終止契約。

沒通知:

1.保險事故發生時,按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。

2.保險事故發生時,達拒保程度,拒賠(因無從推算折算比率)。

 

意外險.png

 

 

二、部分失能險(有意外增額給付的失能險)

有通知:達拒保程度,終止契約。

沒通知:這部分各家條款寫法不盡相同,依條款約定。(下方舉例說明)

 

A保險公司:

沒通知還是會理賠,僅針對意外增額給付部分拒賠。

失能險1.png

 

B保險公司:

條款沒約定未通知的效果,回歸保險法,保險公司可以拒賠。

失能險2.png


 

以上,簡單透過保險法,

說明職業變更(危險增加)與通知義務,

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。

 

 

 

 

若有疑問,歡迎透過以下資訊跟我聯繫
LINE:pon5610
Mail:pon565610@gmail.com

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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